中国商务部16日发布2005年第32号公告,公布了对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的税则号列为29329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调查产品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74.6%—113.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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