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规定,该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凡接受物品者,在一个月内不主动向组织报告并上交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先免职,再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规定,对向法官送礼的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将建立“不良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