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除了对代表议案的要求和范围作了规定外,还对议案的交办、承办作了明确的规范,以利于提高议案质量,保护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办法共分4章20条。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提出议案,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出台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办法,全国人大代表除了可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外,对于符合议案条件、准备成熟的议案,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办法规定,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办法规定,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办法规定,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律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办法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它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的计划。
办法规定,有关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在提请审议有关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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