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季度我国35个大中城市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0.5%,而与此相对应的36个大中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仅上涨1.9%,4、5月份当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仅分别上涨1.4%和1.2%。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郑京平在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撰文分析了其中原因。
郑京平在文章中说,面对上述这组数据,一些宏观经济分析人士提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上涨幅度被低估了,主要原因是没有将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纳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统计范围。是否应该将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纳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统计范围?事关对宏观经济主要指标———通货膨胀的判断,有必要通过讨论形成共识。
居住消费是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反映居民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毫无疑问应该包括居住消费。事实上,目前国家统计局按照国际惯例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时,确实已经考虑了居民的居住消费。只不过不是将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直接纳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统计范围,而是用居民住房的房租、水、电、燃料、购买商品住宅贷款利率、住房维护修理费用、建房及装修材料等的价格变动情况来间接反映居民居住消费价格的变动情况。上述方法是被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比较合理的一种方法。
首先,根据上述方法编制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已经考虑了居民的居住消费价格变动情况。而且,在市场经济比较健全、消费观念也比较理性的经济体中,房租、商品住宅贷款利率、住房维护修理费用、建房及装修材料等价格的变动,特别是房租的变动,可以反映居民居住消费价格变动的情况。
其次,不将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直接纳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统计范围是有道理的。其主要原因,一是商品住宅具有明显的投资性。为卖而买的人大有人在;为出租而买的人也大有人在。这两种情况都是明显的生产经营行为,显然应该将其购买的商品住宅当成投资品,而不是消费品。而且,上述两种行为可以是成规模的,也可以是小范围的,有时甚至是阶段性的,即这一时期将房子用于出租,而另一段时间又将其变成了自有住房。这使得实际统计时,很难将其消费功能和投资功能区分开来。二是住宅的折旧年限极长,有些可达数百年,且购房分期付款的时间也很长,可以是几十年。这比一般耐用消费品的折旧年限和分期付款年限要长得多。三是商品住宅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金融资产。这既可以从理论上找到依据,如在《金融投资学》中,房地产,包括住宅是重要的金融投资品;也可以从实际中得到印证,它被许多金融投资机构吸纳到其投资组合之中。这也是汽车等耐用消费品所不具有的特点。正是由于商品住宅的上述特征,世界各国的经济学家和核算专家经过反复研究和实践才把住宅投入列为投资,而不是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