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李薇薇 邹声文 沈路涛)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首次对性骚扰作出禁止规定
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
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
“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这是因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正是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巫昌祯说。
立法可望减少性骚扰
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让许多受害者被迫选择沉默,即使勇敢走上法庭者,也难以真正实现维权的愿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也显示,时至今日,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十起,且绝大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这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起性骚扰官司。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在她拒绝后,这位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无故扣发她的奖金和福利。2001年10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童某起诉。
巫昌祯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就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武器。“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虑个人感受,对人的保护更为全面,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
专家还表示,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