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通知称,银行、企业、个人申请办理外汇业务时,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更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
该局同时要求,各分局(管理部)应公示全部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
这个已开始施行的《通知》要求,在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事项时,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不得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创设审批标准或其他实质性要求。对没有规定或者规范不明确的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对按规定应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上报。
据介绍,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分3批对外汇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先后取消了34项行政许可项目,只保留了39项。此次在不新设行政许可项目的前提下,将39项行政许可项目细分为173项可直接据以操作的子项,并对每一许可项目的设定及办理依据、具体内容、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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