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颁布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审计监督获“防腐”法律地位
预防职务犯罪审计部门也有话语权,这是日前通过的《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做出的规定,该条例首次将审计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部门,将其职责和任务以立法形式做出明确规定。这是记者今日从审计署有关方面获得的信息。
据介绍,《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条例同时规定,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负有多项职责,这些责任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财经纪律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监督;监督、指导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等。
湖北省审计厅有关负责人说,为了保障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条例还着重对审计建议的提出、送达及采纳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主管部门。对提出的审计建议拒不整改的,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被建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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