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上撰文说,由于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发生在履行职务的执法活动中,而在国家工作人员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占有很大比例,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权不由行政机关行使,而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专门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行使,是适宜的和正确的。
贾春旺在文章中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重要性。他提出要要加强对检察权配置的研究。因为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检察机关能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他说,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讨论中,一些同志对检察权的配置提出了不同意见,主要是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对此,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现有的各项职权都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需的。
贾春旺指出,由于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发生在履行职务的执法活动中,而在国家工作人员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占有很大比例,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权不由行政机关行使,而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专门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行使,是适宜的和正确的。这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时的原意。相反,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必然是软弱的、苍白无力的,宪法规定的这种法律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了。
贾春旺认为,在近些年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讨论中,有的人言必称英美的法律体系和检察制度,有的人主张削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将检察机关变为单纯的公诉机关。这些观点,有的是针对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出发点是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的是以西方司法制度为标准,以此来衡量和批评中国的检察制度、司法制度;有的则实质上是主张在中国套用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搞“三权分立”。
他说,面对这些情况,我们既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吸收各种合理的意见,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成果,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检察制度,又要对那些似是而非的观点认真论证,作出科学的回答。要增强政治鉴别力,警惕资产阶级法学观的渗透,对那些实质上主张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观点,给予有力的驳斥。
贾春旺强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关于检察制度合理性的争论,核心就在于是坚持还是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对这一问题,要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任何国家都必须建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下的议会制度。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对执政党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不可能采取西方那种分权制衡、党派对立的模式,而是必须形成一个健全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其中包括由专门的机关实施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各种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可以说,中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国体和政体,决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对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作出更有深度、更有说服力的理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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