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列席人数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参与面的一项具体措施
在6月26日至7月1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共有24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本次会议。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扩大全国人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面的一项具体措施。
本次列席会议的24位全国人大代表来自17个省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据了解,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普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单一般是根据会议的议题和代表所提交的议案和建议的内容来确定的,如果代表曾提出过与本次会议议题有关的议案和建议,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络局就会提前与代表进行沟通邀请列席。首次参加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说:“当全国人大联络局邀请列席常委会时,我非常激动,会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因为是比较熟悉的议题,又经过充分准备,记者在小组讨论会议上看到,这些列席的普通代表,都能就所审议的内容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气氛相当民主、热烈。他们讲什么,会议的工作人员就记录什么,讲多少就记多少,记录的内容经发言者本人审阅后迅速形成会议简报。此次列席的代表夏之宁说:“列席常委会,我不仅能了解常委会的日常运作,而且还能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来自山东的列席代表杨伟程告诉记者:“这种列席的形式很好,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对我们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有很大促进。”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介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一种重要形式。从1987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开始,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都邀请对会议议题比较了解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已经形成制度。实践中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最初,只邀请北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现在邀请的代表来自全国各地。每次会议邀请代表列席的人数逐年增多,如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邀请的人数是6人左右,九届时达到10人,十届十五次会议前是12人,而十届十五次会议和本次会议则增至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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