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6月23日签署第438号令,公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条例》决定在全军实行文职人员制度,这是对我军力量构成和用人制度的重大调整改革,是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
《条例》强调了我军用人的政治标准和军事工作对人才的特殊要求,贯穿了军队服
务保障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的思想,突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用人的基本精神,体现了比照军地同类岗位人员设计政策的原则,适应了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要求。其主要内容是面向市场招聘文职人员,根据岗位确定文职人员职责,依据合同对文职人员进行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文职人员待遇,通过国家法定方式解决聘用双方争议,从而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
《条例》共9章55条,对文职人员的性质地位等基本问题、聘用工作的主要环节以及文职人员制度与军地相关政策的衔接等作了规定,《条例》明确,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文职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在此期间,文职人员着制式服装,个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生活待遇、医疗保障和伤亡抚恤参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明确,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的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至二级5个职员岗位,分别与专业技术干部和事业单位职员的职务等级相对应。《条例》还对各级岗位文职人员的首次聘用最高年龄和最高工作年龄作了限定。
《条例》对招聘文职人员的程序、审批权限以及聘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聘用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申请上级单位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岗位、任务和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适当从优。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的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文职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条例》还对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有关情形和办法等做了规定。明确文职人员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
据有关方面介绍,与《条例》配套的相关政策解放军总部与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紧拟制。与此同时,有关文职人员招聘工作也在积极准备,力争尽快在全军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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