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1949年以前在大陆发行的公债在台湾无法兑现,但是台湾当局却甘愿“代偿”日本殖民时期所发公债。
据台媒报道,台湾当局对待日本殖民时期所发公债和“国民政府”在大陆发行的公债有两种处理做法,在台湾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台当局“立法院”于2001年通过《日据时代株式会社台湾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存款及汇款处理条例》,该条例允许存户以储备券6元折算1元,上限1000万元的方式兑领,由“国库署”指定台湾银行“代垫”,并规定代垫总额的上限为30亿元。
相形之下,“国民党政府”1949年以前在大陆地区发行之公债就无法兑现,虽然一直有民众向当局讨要,甚至大陆人民也通过渠道向台湾当局要钱,但台湾当局一直拒绝支付。
据悉,台“立法院”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明确规定,在国家统一前,1949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之各类公债、债券、及收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在大陆撤退前的所有债务都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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