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为他人承接工程服务并收取贿赂。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武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经理柯汉金有期徒刑9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现年57岁的柯汉金在担任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底至2004年1月,利用其负责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
管理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5万元、美元4万元。
2002年初和2003年初,武汉某建筑公司两次在承接工程方面得到柯汉金的关照,柯汉金分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吴某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美元3万元。
柯汉金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法庭认为,柯汉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15万元、美金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柯汉金坦白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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