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曾把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第二编首次提请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
直接参与起草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胡鸿高教授表示,这次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其实是对物权法的宣传。
胡鸿高还表示,立法机构还希望通过这次全民征求意见,广泛宣传物权三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这次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登记制度、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专章规定。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华东政法学院物权法专家高富平认为,物权法出台后对公民的影响有十方面,其中包括将清晰界定房屋所有者(业主)权利,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业主对小区物业的管理权,“但令人遗憾的是,物权法仍然没有提业主团体概念。”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象,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胡鸿高认为,在这次物权法讨论中,国家所有权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可能引起一系列的关注。
针对此前公众关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期满的时候,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使用权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参与这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法律专家表示,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操作,有待今后进一步明确。
2005年8月20日以前,物权法草案意见将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学者透露,明年的全国人大会议将对物权法进行表决。本报记者袁飞实习记者徐瑾发自上海
物权法浮出水面体现民意还需更多智慧
7月10日,全国人大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这是继2001年1月全国人大向全国公开征求婚姻法(草案)意见之后第二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但是很显然,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所涉及的问题上,物权法都比婚姻法要复杂许多。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和影响,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在计划经济下,私人之间不允许交易,商品流通被基本禁绝,私人基于对财产的所有而发生的利益对立更是不能存在,物权概念自然就没有承认的必要。是市场经济在中国的伟大实验,才推动着物权概念的传播,以及对物权法的迫切立法要求。
改革开放以后,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认,上世纪80年代的“搞活经济”,其意义就是要率先实现流通领域的活性化。因此,“经济合同法”最早应运而生,以规制商品流转。物的流通得到规制,物在流转过程中权利归属关系的明确自然提上日程。于是,在合同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的过程中,物权立法也应运而生。1999年的宪法修改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人们有理由认为物权概念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而2004年3月14日的宪法修订,则是法律与政治领域的重大变革,从此,虽然“大公无私”仍然是我们崇高的理想,但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了宪法的保护,物权法浮出水面也就是水到渠成之事。
早在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就开始着手物权法的起草,当时委托专家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为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和物权法的制定准备草案。当时的设想之一是要制定一部物权法,通过物权法的制定来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与国际接轨,从1998年开始,打算用四到五年的时间来完成,最终计划是到2010年之前完成民法典的制定。
在时间过去7年之后,高潮似乎才刚刚开始。7年间,几乎中国内地所有重要的民法学者都就物权法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们的争论点几乎遍及物权法的每一个条款,着实让立法者难以决断。除了受有关方面正式委托的中国社科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建议稿版本外,一些没有被邀请参与建议稿的民法界重量级学者也抛出了自己的建议稿,从而将讨论推向前所未有的境地。
学者的争论还只是一个开始,谁的观点能够最终说服立法者,从而影响未来,同样重要。
本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的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指的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这个定义提到了物权的要点,即直接支配性;不动产和动产作为物权的客体,符合特定的物的要件。但是它未提及排他性,这一点在理论上是否完善对于普通民众或许是次要的,但是没有排他性就不足以完全表达和宣示物权法的理念。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是针对其他的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针对政府的公权力。
因此,是否将排他性作为物权定义的一部分,关系到是否能够,或者多大程度上通过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来限制公权力的问题。
另外,按照中共十五大报告中的提法,我国的生产关系形式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因此也要求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
有学者提出了“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按照这一基本思路,制定物权法,不应再区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类别,而着重于财产的取得是否合法。凡是合法取得的财产,不问其所有制性质,在法律上平等对待、平等保护。
无疑,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价值目标。同时,物权法的制定和完善意味着设置、维护所有权成本的降低以及从事侵害产权活动的成本的增加。明晰的所有权界定会促使所有人努力营作以获取最大收益。
因此,今天全国人大能够将这样一部关乎所有“有产者”和“无产者”的法律草案求解于全体公众,倾听民声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最终是否能够采纳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民意,还需要更多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