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8·27”“开锁大王”付小平等10人系列盗车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对上诉人原桂林市公安局干部蒋明犯销售赃物罪,单处罚金2万元的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古建超的判决由原来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之外,其余均维持一审的判决。
2004年12月3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付小平等3名被告十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处罚金10万至15万元不等;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章升飞等7名被告有期徒刑三年至单处罚金20000元,处罚金2.5万至5万元不等。被告人古建超以及原桂林市公安局干部蒋明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高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27日凌晨1时,被告人王守怀、冯泽窜到事先踩好点的桂林市安新小区南区漓苑巷3号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钩将一辆雅阁牌轿车盗走。之后,王守怀以31000元的价格卖给驻桂某部的刘某。
2003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守怀、冯泽芳窜到桂林市瓦窑西路一栋住宅小区里,将一辆三菱吉普车盗走,后经章升飞介绍,王守怀以61000元的价格卖给驻桂某部的陈某。
2003年10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王守怀与开锁大王付小平窜到桂林市丽中路西二巷,盗走停在丰田佳美轿车一辆。王守怀以54000元的价格卖给桂林市公安局干部蒋明。蒋明提出耗油量太大,后经王守怀介绍,以64000元的价格蒋明将该车转卖给赵某。
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王守怀、付小平等人在桂林市区内采取同样的方法,先后共盗窃作案9起,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人民币。
广西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王守怀、付小平、冯泽芳、章升飞、韦文保、梁学、王仪龙、刘盛峰、蒋某的量刑恰当,应予维持。对古建超再酌情从轻处罚。蒋明上诉要求宣告无罪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据此,判决维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桂市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即,被告人付小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同案犯王守怀等8名被告人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六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案犯蒋明犯销售赃物罪,单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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