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一厂长为了使本企业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授意财会、劳资人员虚报“四残”生产人员人数,从而申报退税2000余万元。7月11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巨额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偷税厂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人民币20.1万元。
2002年6月至2004年5月期间,辽宁省葫芦岛市关工委振兴福利炉料加工厂厂长孔凡
杰,为了使本企业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接受本单位会计王某(另案处理)的建议,授意财会、劳资人员采取虚报“四残”生产人员人数的手段,使单位“四残”人员人数占总数比例超过50%,从而共骗得国家退回税款201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的94.86%。
大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已缴纳的税款;孔凡杰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