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明确提出征地、拆迁要给予合理补偿,补偿费不得被挪用截留。
[生活案例]今年5月,河南三门峡发生了一起三名“秋菊”打官司依法讨回补偿款的故事。赵麦英等三人均为渑池县果元乡东村五组农民。2003年8月,四家煤矿因开采原煤与果元乡东村五组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征地占用费、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补偿费等共计380万元。补偿款到位后,赵麦英等三名农妇要求参与分配,被以不在搬迁范围为由加以拒绝。在多次找村委会、乡政府未果的情况下,赵麦英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家煤矿付给东村五组380万元中涉及公共设施补偿费部分,赵麦英等三人享有分配权利。
[草案摘录]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记者点评]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草案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有专家表示,应该对草案中“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围进一步明确;所谓“合理”补偿,亦应明确为“保护被征地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应有的生活水平”为限。
此外,草案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不满意怎么办?草案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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