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歧视”第一案长沙开审
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第一名,却因“乙肝”体检结论落选。昨日上午,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落选公务员状告省国税局案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方提出要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此案8月7日将继续开审。据悉,这是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今年出台后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件。
十余“肝胆相照”网友旁听支持
由于不愿面对众多媒体的镜头,原告邓华(化名)本人并未出庭,案件由律师全权代理。在旁听席上,记者注意到,听众席的一侧坐了10多名原告的支持者——他们都是知名乙肝病毒携带者网站“肝胆相照”网友,来自长沙、邵阳甚至武汉等地。“我们都有过相似的遭遇,我们反对乙肝岐视。”来自武汉的一名网友说。
高分考生体检落选公务员
据原告律师陈述,2004年11月,原告邓华报名参加了2005年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面试,他以综合考试64.28分的成绩,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名。今年3月21日,省国税局组织邓华等考生到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随后又进行了针对乙肝DNA的复检,结论为“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随后,邓华和报考单位人事处多次交涉,最终他被明确告知,因体检不合格,不能录取。
状告省国税局乙肝歧视
原告律师说,根据今年1月20日试行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七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由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发放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根本不含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DNA等检测标准,也就是说,按照国家指定的标准,原告的身体是合格的。但最后报考单位仍以他的乙肝病毒DNA检查结果呈阳性、身体健康不达标为由拒绝录用他为公务员。
就此,邓华一纸诉状将省国税局告上法庭。昨日,针对被告未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实施体检,擅自增加体检表中没有的“两对半”检查的行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其“行政行为违法,予以撤销”。
被告答辩:不存在乙肝歧视
被告方对此答辩说:“(在招考时)做到了真正依法行政,严格按照《通用标准》实施体检,不予录用(原告)是完全正确的。原告指责我局有乙肝岐视行为,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为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方举例说,在70名进入体检名单的考生中,有7人体检为“乙肝疑似病人”,经复检后有4人DNA呈阴性为合格,包括邓华在内的另3人DNA呈阳性,不合格。“这恰恰说明,我们对考生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乙肝歧视一说。”被告代理人语气坚定地说。
昨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法庭调查开始后,被告方代理人突然提出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合议庭经商量后同意了被告的延期请求,此案将在8月7日再次开庭。
录用标准
乙肝病原携带者合格
根据《公务员录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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