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背后的法律迷宫
问题并没有到此完结。伴随着婚检争议浮出水面的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迷宫。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无疑与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相悖。“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应与《婚姻登记条例》一致。”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焦宏昌表示。
按照《立法法》规定,黑龙江省召开的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但是,黑龙江省卫生厅相关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未做修改,省级管理条例应该按照国家母婴保健法进行修订。
2003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时,各地政府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新《婚姻登记条例》中的规定存在冲突,到底是依照上位法《母婴保健法》继续强制婚检,还是按照依《婚姻法》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法无规定即许可”的原则废除婚检,这使得地方政府在是否废除强制婚检问题上一度无所适从。
2003年8月19日,卫生部官员表示,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取消强制婚检。卫生部所依据的,是比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更高级别机关且法律效力也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3年8月27日,民政部重申: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各地不得搞强制婚检,违者要遭到起诉或是行政处分。而对于《母婴保健法》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民政部认为,“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是对婚姻登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之后,各地纷纷表示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厅与民政等部门曾进行商讨,认为: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是否婚检应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
然而,两大国家法规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当时过境迁,便催生出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尴尬地位。
“当国家行政法规出现矛盾时,应该及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务法规备案审查室备案审查。”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焦宏昌告诉《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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