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家人钱财的行为将不作为抢劫罪来认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所输赌资的行为一般也不视为抢劫罪。
据了解,1997年《刑法》修订后,由于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最高院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意见。
记者看到,该意见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中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外,该意见还扩大了“飞车”抢劫的认定范围,将以往认定为抢夺罪的飞车抢夺行为扩大认定为抢劫罪,还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从事多年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张燕生告诉记者说,家庭内部的抢劫行为时有发生,比如哥哥抢弟弟学费,孩子为了上网或者吸毒拿着刀子逼父母要钱等。这些行为一般介于罪与非罪之边缘,以往有的法院对此行为的认定也有不同的结果,此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张律师认为,抢劫家人毕竟是由于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而且多发生在青少年中。如果一律以抢劫罪来认定的话,量刑会比较重,起刑就是三年,无论对家庭还是对面他们个人都没有太大的益处。而假如按伤害罪来认定的话,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量刑上总体要比抢劫罪轻。同样,抢回自己输掉的钱也是游离在罪与非罪之间,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后不会导致不同法院量刑不平衡的现象。该意见对各法院在处理以往罪与非罪界限上有着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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