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扩大法定禁烟区,规定餐馆、酒吧、教育和福利机构、室内工作间和公众地方将全面禁止吸烟。
香港立法会目前开始就《2005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该草案建议:扩大法定禁烟规定至餐馆、酒吧和其他款待业处所、教育和福利机构、室内工作间和公众地方;加强对烟草产品的包装及标签的管制;对烟草产品的广告及推广施加更大限制等。
据了解,私人寓所、旅馆客房,以及机场客运楼和惩教所的吸烟间等将不列入禁烟范围。
《2005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今年4月在宪报刊登,并于5月11日提交立法会省览。立法会为此已成立一个法案委员会专责审议该项条例草案。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自1982年推出后经过多次修订。现行条例禁止在购物商场、超级市场、银行及百货公司等室内公众地方吸烟;较大型的餐馆须划出三分之一地方为禁烟区;在非吸烟区吸烟者,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
2001年,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专门成立了控烟办公室,通过各阶层的合作和动员社群参与,努力在香港建立无烟文化。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资料,2003年香港15岁以上人士的吸烟率为15.3%,其中男性为26.1%,女性3.6%,是中国众多城市中最低的。但吸烟仍是香港市民主要的致病及死亡原因,每年大约6000人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占每年整体死亡人数的约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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