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分别制定下发两项《规定》,对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关系作出具体规范,并严禁本院法官过问职务外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司法,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严禁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故意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拖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严禁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发生下列行为:接受宴请和钱物;借用、索要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要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请托办理法官及其亲友私人事务;为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便利。
严禁法官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引荐或宴请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官,为其打探案情、说情送礼,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法官公正办案。
严禁法官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或者推荐辩护人、代理人、中介机构。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等等。
《关于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违反规定过问职务外案件、进行内部说情的行为,是妨碍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违纪行为。严禁本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本院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严禁本院工作人员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合议庭成员及其领导,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转送钱物,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和影响合议庭成员、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和院领导依法履行职务。非履行职务,副院长不得过问非主管业务庭的案件,庭长不得过问本庭以外的案件,副庭长不得过问其主管合议庭以外的案件。严禁办案法官、书记员过问非本人或非本合议庭承办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发现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监察室报告,同时报告主管副庭长、庭长。监察室不定期对有关情况予以内部通报等等。
两《规定》还明确指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构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还规定,本院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泄露案件审理情况的,一经查处,在全院通报批评;因此对案件作出不公正判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明知法官违反上述规定而包庇袒护,或者对举报不及时查处、纠正的,追究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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