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9日,马德涉嫌受贿一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二分院于当日就成立了马德涉嫌受贿案专案组,由公诉二处副处长孙振宇与职务犯罪公诉组组长、主诉检察官栗华、助理检察员桂杨共同承担此案的审查起诉工作。3天后,专案组开始第一次对马德提讯,检察官深知,提讯马德,关键是消除他的对抗情绪。马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检察官在提讯一开始就嘱咐马德要照顾好自己,如果因为身体原因,可以暂停提讯。考虑到马德案发前的职位与身体状况,检察官并没有采用直接讯问方式,而是以温和的方式迂回讯问,争取让他主动交代问题。在检察官的努力下,马德顺利地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
通过提讯,检察官了解到马德犯罪的心理轨迹:马德在担任牡丹江市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期间,曾有过一些受贿行为,主要是利用职权为一些企业提供帮助。2000年2、3月,马德升任绥化市市委书记,掌握了干部任免的人事大权,开始卖官鬻爵,但他仍有所顾忌。马德辩解说他不收钱可能会得罪人,可他收钱时也害怕,因为他觉得收这么多钱“早晚得出事”。2000年11月,马德因患脑血栓住院治疗。马德遭遇病患后,竟感悟出“人生短暂,祸福难料,不如在有生之年捞足了钱”。于是,病榻之上的马德对多名下属送来的上百万元行贿款欣然收下,此后更开始肆无忌惮地卖官敛财。
“收钱不办事”也是受贿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马德受贿的一些特殊情况存在法律上的争议。2001年10月,明水县鑫源亚麻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卫丰在得知一家工业联合总公司对外招商选择合作对象的消息时,曾托人向时任绥化市市委书记的马德提出,希望马德能出面帮助促成此事。为此,王卫丰一次性托人送给马德20万元人民币。虽然马德答应为王卫丰打招呼,但是因为工作忙,没时间,一直没有为其打招呼。
2000年11月,兰西县县委书记张国华趁马德住院之机,到病房送给马德20万元人民币。原来张国华因与县长有矛盾,所以想调离兰西县到其他县任职。随后的一个月,马德主持召开绥化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调任他到绥化市委任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属于平级调动。
这几起事实中,马德或者没有谋利的具体行为,或者与请托人期待的利益有出入,是否构成受贿罪?检察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分析论证,得出以下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另一方有明确的承诺,承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表示,尽管没有实施具体谋取利益行为,但已经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条件,至于谋利行为发生在收受财物之前之后、是否实现、是否如请托人所愿,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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