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洛阳市宜阳县乔岩直井煤矿“1·1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7名责任人因犯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分别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拘役6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2004年11月,宜阳县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决定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经批准可下井检修,但严禁借检修之名违规生产。被告人刘书标、张建池作为该县城关乡
乔岩直井煤矿的生产矿长和安全矿长,在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于2004年12月1日违规组织工人生产,致使乔岩直井煤矿于今年1月12日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5万元(本报曾作过报道)。该矿法定代表人炊根柱违法将煤矿转包,对矿井以包代管,不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周某等4名煤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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