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法案已获澳门特区立法会表决通过,将自公布后的翌日起生效。
7月29日通过的这部法律规定,在出现某些情况时,行政长官应听取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向中央政府提出协助的请求。而这些情况是指遇到澳门特区政府人力资源或物资明显不足而未能有效维持公共秩序及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以及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或机构运作,预防因发生如传染病、严重意外、灾祸或灾难,减低灾害所造成的后果或拯救处于危险状态的人等。法律规定,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有关请求后,行政长官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以批示确定驻军人员的有关权力,以及驻军执行任务的性质和开始时间。而在其结束任务时,行政长官也必须在特区公报上以批示的形式宣布有关结束时间。对驻军人员执行相关任务时的行为,由特区政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民日报》(2005年07月31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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