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在确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无效的同时,还规定该解释实施前,此类合同如果在起诉前已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则合同有效。此外,对“一地数转”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在确认数个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对纠纷的解决作出了明确的具体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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