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案发后,当年的拆迁款36万怎么也当作赃款被检察机关拿走了?
余斌:钱到现在还没退给我,我现在还没找过他们。
记者:您有没有打算在事情终结的时候,离开临湘?
余斌:这个我倒无所谓,但我觉得离开或者不离开都可以,到时随缘吧。
跑官现象很普遍
记者:您是否认同好官难做,只好通过剑走偏锋的说法?
余斌:这个我感受很深的,事实确实是这样,也是比较现实的。
记者:有不少人说您是傻瓜,既然受贿了为什么不自己用?
余斌:其他受贿的官员做不到我这一点。我希望大家对我这个问题讨论一下。
记者:是什么导致您在执政问题上存在着困惑?
余斌:主要是干部体制问题,你想得到提拔你就得送,就得跑。我从当乡镇党委书记、监察局长、教育局长、副市长,都是自己干出来的,没有拿过一分钱送人。所以领导不大喜欢我。
记者:跑、送当官在你们当地很普遍吗?
余斌:嗯,相当普遍。记者:主要跟谁跑、送?
余斌:领导啊,找书记是最好的。(笑)本报记者郎清相
律师说法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丽霞:赃款流向无关罪名构成
“余斌案从根本上来说,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站在不同角度会产生不同的观点,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余斌受贿罪名成立”,“尽管我同情他,但法不容情”,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丽霞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上述观点。
情有可原法不容情
徐丽霞认为余斌案对于律师来讲是个崭新的课题。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余斌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一种受贿行为,那么就不用考虑受贿款项用于何处。不争的事实是余斌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受贿,并占为己有后再去使用。“占有就是法律上认为的受贿,性质无法改变。如何使用受贿款项不会影响罪名的构成”。
徐丽霞同时认为,当地法院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余斌受贿济贫这一因素。但余斌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扰乱了公务员的廉洁行为,如果公务员都这么去做,这是法律完全不允许的。
取得支配权即算占有
按照《刑法》383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占为己有就是一种受贿性质。但余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赃款没有占为己有,所以构不成受贿罪名。
“余斌觉得很坦然,是因为他没有拿受贿的钱去挥霍,因为在我们所接触的受贿案件当事人中,都是拿去挥霍、消费,像余斌这种情况在全国应该是绝无仅有。”徐丽霞说。“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必须是占为己有才可能拥有受贿款的支配权,拿受贿钱济贫的前提是从行贿人手里拿到了钱取得了支配权。即已构成受贿。”
徐丽霞介绍说,前几年可可西里的保护藏羚羊志愿队,在没有任何经费的情况下,变卖部分收缴的赃物受到惩处,曾经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余斌案和它非常相似,他们的本意和愿望都是善意的。
余斌案并非腐败案
徐丽霞不认为余斌案是一件官员腐败案件。余斌实际上是采取一种非法的方式,来实现他自己的一种善意目的,而腐败的性质是腐化和堕落。
尽管这种非法方式引起了一定争议,但余斌案在判决时,还是把出于善意受贿济贫等因素充分考虑在案件内。“如果按照正常的量刑标准,受贿10万元以上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9.5万元的受贿额应该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余斌判三缓五,法院在考虑的时候应该适用了情节显著轻微条款”,徐丽霞说,“这种判决不会对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任何动摇,有时候合情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尽管目的和愿望是善意的,都不可以超越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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