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济贫”副市长余斌的命运让人想起了《天下无贼》中的王丽,所不同的是,王丽因为自己良心发现而善有善报,最后警察对她网开一面,而余斌则没有这么好的运气。
在我看来,余斌的悲剧是他掉入了法律和道德的夹缝的结果。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张力”由来已久,核心问题是法律有没有人性、需不需要人性。法律和道德如何协调?从汉谟拉比法典开始,这个问题困扰了人类两千多年。一般认为,在价值体系中,道德高于法律。
因为法律只要求人们不要做坏人,而道德要求人们要做好人。在中国民众的心底,更希望官员是一个好人。但问题是,许多用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属于好人的那一类人,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却是坏人。余斌案的结局之所以让人感到不舒服,就是因为他是一位道德上的“好人”,然而却被法律裁定为“坏人”。
关键在于,法律和道德之间虽然有冲突,但不应该总是这么尖锐,以至于让想做“好人”的官员完全无法容身。一般来说,官员们只应该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如战争、天灾时,才须要被迫在“道德上的好人”和“法律上的坏人”之间做出选择。比如有灾民快要饿死了,一个官员手里还掌管着一些法律规定不得动用的公粮,那么要不要开仓赈灾?这就会成为一个“困局”。但“余斌困局”的微妙之处在于:他发现在太平时期,仅仅是为了履行作为一个副市长的职责,自己就必须进行这样的抉择。
余斌说,他在任副市长期间,分管财政、城建、国土、政法、信访等工作,分管线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财政每年所拨付的费用仅为1万元,其中还包括他用车的费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黑金”又处于充分涌流的状态,承包商钟希金一把就送给他8.5万元现金,相当于他8年多的副市长经费。这样余斌就面临选择:要么洁身自好,什么事也不做;要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这笔钱来济贫和解决实际问题。余斌最终选择了不是机械地遵循法律,而是按照更高的道德律令来行事的方针以突破困局,这导致了他今天的下场。
平心而论,我认为法院在量刑时的确考虑到了余斌用赃款济贫的因素,因而这个结果是适宜的。像《天下无贼》中的警官对王丽那样用“法外施恩”的方式来调和道德和法律的矛盾,只能出现在电影中,否则的话,法律就没有任何尊严可言了。但承认这一点并不能回答“余斌困局”中所提出的问题:为什么一个官员只能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做出选择?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让官员既做好人又不违法?……不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就会让类似余斌这样良知未泯的官员感到很寒心,最后完全摈弃道德方面的选择,而只在明哲保身和遵循潜规则而堕落之间进行选择,这恐怕非国家、民众之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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