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研究人员跳槽总会造成一项科技发明暂时搁浅,同样特殊行业的特殊人才辞职或跳槽,也会给这个行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去年7月,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江苏有限公司两名飞行员,向东航江苏公司提交了辞呈。东航江苏公司则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就得赔偿用人单位100多万元的培训费用。
昨天,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这起全国罕见江苏省首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与两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两被告各支付原告赔偿款100万元。原告为两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案件回放
1996年9月,丁先生和府先生从部队转业到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作为飞行员的乙方在甲方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同时,双方还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两份文件作为该合同的附件。这一干就是近十年。
去年7月,丁先生和府先生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递交辞呈,称因长期工作感到身心和身体疲惫不堪,要求辞职。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收到两人的辞呈报告后没有同意两人的辞职要求。同年8月13日,丁先生和府先生就不再去单位上班,中国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亦停发了两人的工资,但没有与两人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发生争议
一方要辞职,一方不同意办理手续。双方发生争议后,因协商未果,丁先生和府先生向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12月7日,经江苏省劳动仲裁裁决,丁先生和府先生与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自2004年8月13日解除,丁先生一次性赔偿东航江苏公司培训费38.8万元,府先生赔偿33.8万元。拿到裁决后,中国东航江苏有限公司不服,于2004年12月22日向南京江宁区法院起诉。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称,199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各项义务,并向两被告各支付了培训费、住房、服装等费用约112.8万元。2004年12月,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虽作出仲裁书,现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消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2004)苏劳仲案宗第269号仲裁裁决书第三、四项内容。
被告丁先生和府先生认为,他们提前30天通知东航江苏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他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两个内部规章制度,单位并未进行公示,故不能作为合同附件。而他们两人的培训费应当根据工作的年限折扣,不应要求两人全部赔偿。另外,劳动关系解除后,东航公司应当及时转移劳动档案,但单位一直拖延未予办理,而是要他们赔偿112万余元后,才能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此高额的赔偿,他们显然不能接受。他们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转移劳动档案。同时自2004年8月起,原告应按每月2.5万元的标准,赔偿两人因未及时转移档案而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江宁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同时应丁先生和府先生的申请,已将两人的劳动档案先予执行,从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转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丁先生和府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劳动合同?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2.若丁先生和府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未及时转移档案,是否应当赔偿丁先生和府先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先生和府先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但丁先生和府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约。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应认定服务期应为被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为止。因此,丁先生和府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由此给东航江苏公司造成的损失,两被告应当赔偿。
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庭外赘语
这场因飞行员提出辞职而引发的官司,表面上看是一场劳动纠纷,实际上是飞行员长期对这种不合理薪酬制度的一种抗议,也是航空业内员工向民航旧体制冲击的开始。
据东航江苏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飞行员介绍,东航江苏公司按行政级别将其职位划分为10多个岗位级别,所有人都是按行政岗位级别领取工资加奖金(奖金是岗位级别乘系数分配,飞行员和空姐多一个飞行小时费的收入)。东航江苏公司目前人员很多,不少在天上飞的人员比一些地勤人员拿钱还少。一个副驾驶的年薪除去小时费在10万左右。在东航一个处长,行政岗位级别是3级,年薪一般都在20万元上下。而长年在天上飞行的驾驶员行政岗位级别却在7级左右,不少飞行员的年薪都在处长之下。就飞行员领取的小时费收入而言,也是我国同行的倒数第一,每小时最高为100元上下,而其他航空公司的小时费均在200元以上。
员工的收入是根据工作表现和贡献决定的。一位航空公司负责人表示,航空公司有一套完整的绩效考核激励体系,岗位工资只是收入组成的其中一个部分,同为飞行员的副驾驶和机长的收入就不一样,同样地面人员、处级干部的收入差距也很大,因此不能简单地把飞行员的收入与地面人员待遇相比较。飞行员是一个高投入的职业,一个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成熟的飞行员,花费甚巨。因此,飞行员的辞职或跳槽客观上给培养飞行员的航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但现实是,随着民营航空公司的不断涌现,民营航空公司为挖到成熟的飞行员,又不惜开出巨额薪酬,这对过去一直缺少流动的飞行员来说,会面对更多的诱惑和选择。
面对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提出辞呈引发的劳动纠纷,在今后民航业中,各航空公司又应该如何面对呢?业内人士指出,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对飞行员的辞职或跳槽,各航空公司首先要正确直面,靠严防死守来扼制人才流动是很难奏效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迅速改革国有民航公司的内部结构,减少冗员,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分配关系,提高空中飞行一线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实度。此外,国家民航总局和相关职能部门,面对已经开始走向市场化的民航运输业,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行业规范,对因人才流动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补偿、人才流动的相关限制要约的规定都要有所明确,这样才能既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提高资源的合理配置能力,又不至于造成扰乱行业秩序、增加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