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查处不力的原因首先是司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不够
-其次是因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移送制度执行不够
-第三个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干扰大
-应建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机制
如果要评选近年来的热点名词,此起彼伏的“矿难”绝对算得上一个。一次次矿难中,原本是矿主们“摇钱树”的矿井变成了凶猛的“吃人老虎”,一条条鲜活生命被无情吞噬。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事故1399起,死亡人数达2672人。8月7日,由于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23条生命被困在广东兴宁大兴煤矿井下。
面对频发的矿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直是全社会的共同呼声。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却指出,虽然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矿难背后渎职案件的职责,但由于多种原因,查处还比较艰难,查处力度明显不够。
矿难背后渎职犯罪案件查处远远不够
这位负责人介绍,从目前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情况看,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往往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和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组来自贵州省检察院的数据却透出了这样一个事实:2003年至2004年,贵州全省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1195起,而受到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的仅274起,只占事故总数的22.9%。其中公安机关查处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案件220起,检察机关查处的煤矿事故背后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54起,两者查处件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18.4%和4.5%。
“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查处煤矿事故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上力度还远远不够。”贵州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周小军处长说。
山西是我国的产煤大省,也是矿难发生最多的省份之一。据统计,2004年山西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84起,死亡485人。在死亡人数如此惊人的情况下,山西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煤矿安全事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41件47人。“这和实际需要侦查的人数有着明显的差距。”山西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人肯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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