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十三日表示,行政长官就秘密监察颁布的行政指令,已经在保障资讯自由、私隐、及对社会良好管治和公共秩序之间取得平衡,她不认为有违《基本法》。
谭惠珠十三日出席一项公开活动时说,起草《基本法》时,条文中赋予行政长官可以颁布命令的权力,包括发出行政指令。至于如何执行,会按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亦重申,行政长官早前颁布规管秘密监察的命令,统一及规范各执法部门的做法,是一个进步。至于可否公开更多执法部门的内部指引,可在日后检讨时考虑。
李少光解释,政府不落实九七年回归前,立法局通过议员提出的《截听条例》,是因为立法过程仓卒,条例大大削弱执法部门的能力,可能会导致治安变坏。当局希望可在下一立法年度,提交有关秘密监察的草案在立法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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