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一些领域。规定明确,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此次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的领域包括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动漫和网络游戏、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等多个方面。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规定首次明确,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规定要求,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有线电视方面的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规定还明确,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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