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但地方各级人大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妇女代表的比例,是必要的。但是,本法不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主要理由:一是,实践中地方人大每次换届选举时,中央对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都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地方都是照此执行的。二是,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选举法规定的,如果本法要求地方规定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涉及选举法是否修改、如何修改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妇联研究,建议删去相关条款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并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