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 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25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时说,造成当前煤矿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安全生产工作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
一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与日俱增,而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高能耗的产业结构,加剧了煤炭供需紧张。在这种形势下,煤矿普遍超能力开采,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对此我们估计不足,缺乏有效应对。
二是乡镇、民营等非国有煤矿大量增加,且多数仍采用落后的采煤方法,普遍用人多、劳动生产率低,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较高。对这些为数众多、技术力量薄弱的非国有煤矿,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生产技术指导。
三是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煤炭行业,煤矿井下一线工人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用工管理和培训工作没有跟上,许多人未经培训就进入高危环境作业。
——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体制不顺
地方和企业普遍反映,近年来煤炭行业管理弱化:
一是行业规划和发展政策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煤炭精查储量和新矿基建投入不足,对现有煤矿的技术改造和安全投入也没有跟上。
二是原有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程、设计规范,已不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但没有得到及时修订。
三是煤矿安全基础研究薄弱,对预防和治理瓦斯突出等灾害缺少有效的技术支持。
地方和企业还反映,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监管体制和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一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体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多头执法的问题。
二是煤矿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证照,这些部门在证照管理和监督执法等方面统筹协调不够,联合执法机制没有形成。
三是经济管理与安全监管缺乏协调机制。有的地方管安全的要求停产整顿,管经济的要求保证产量,部门之间互不通气,造成经济管理和安全监管脱节。
四是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部门忙于事故处理和突击检查,对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事前防范、防止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缺乏有力措施。
——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
长期以来,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安全生产还没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际工作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淡薄。一些地方领导只重生产,轻视安全,把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一些企业负责人没有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受利益驱动突击蛮干,强迫职工超强度劳动,甚至进行奴役性生产。不少职工也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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