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看到《法制日报》的报道后,才知道新田两民警销赃二审被免于刑事处罚这一案件的,因为永州市中级法院按照惯例没有将二审判决书送达给我们,此前,我院对此案毫不知情。”8月23日,湖南省永州市检察院致电本报,在阐明了立即调阅此案案卷,实施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也说明了缘何现在才监督此案的原因。
二审法院对于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判决书不送达同级检察院是否有法律依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一位法官接受采访时说:“对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或二审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庭的刑事案件,案件判决后,我们一般会将二审判决书送几份给同级检察院;但对那些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二审刑事案件,如果不开庭审理的话,按照惯例,我们一般只送达给下级检察院,同级的检察院一般不送达,因为对于这类案件,法律没有规定要将二审判决书送达给同级检察院。”
今天下午,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谈了他的担忧:“对上级法院明显判决不公的案件,要是下级检察院迫于某种原因,既不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也不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话,上级检察机关又如何能实施对此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呢?就以此案为例,永州中院二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由于没有收到判决书、新田县检察院也没将二审判决情况向市检察院汇报,所以直到《法制日报》报道此案件后,永州市检察院才知晓此案。如果永州中院在二审判决后,能够将判决书附送一份给市检察院的话,就算新田县检察院不汇报,也许不会出现这种等媒体监督后才去实施法律监督的局面。”
据了解,对于这类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二审刑事案件,如果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判决后,是否要将判决书送达给同级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二审法院按照惯例一般都不会送达给同级检察院。因此经常出现二审法院判决后,同级检察院却毫不知情的局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长生建议,为了更好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有关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二审法院在判决后,附送一份判决书给同级检察机关,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这种等媒体曝光后,上级检察院才知案情的尴尬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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