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昨天,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季某、某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6603.34元。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是美国某公司的高级主管,拥有美国国籍。2003年8月,李女士到南通市考察投资项目时,被季某驾驶的货车撞倒,导致骨盆和左腿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后又转至上海某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共花去各项费用12万余元。事后,事故双方在协商赔偿数额时,对李某在上海治疗期间的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自己是美国公民,享有高级医疗待遇是合情合理的。被告则辩称,事故发生在中国境内,应适用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所住贵宾病房和所用名贵药品费用,依法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中国并没有针对外国人的特殊民事赔偿法律,在赔偿标准上仍应适用中国法律,故李某所受损害只能按照中国公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