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银行的钱突然少了一大半,一查才知道被人冒用身份通过网上银行取走了。储户以没有申请网上银行业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银行因为审查不严,承担了储户的损失。
2002年3月18日,南京市民刘先生到某银行分理处存了12万元钱,办理了活期存折,同时办理了银行卡,设置了密码。2004年8月25日,刘先生到银行取款时,发现户头上仅剩下48000余元。刘先生感到奇怪,自己并未取过大额现金,也没有进行过账户转账,怎么一下少了7万多元钱呢?
刘先生到银行查了一下才发现,2003年6月有人使用他的账户,从网上直接汇至北京某公司用于购买了游戏卡。9月5日和7日,刘先生账上又被人从网上分四次支取了71100元,转入南京建行“刘先生”账户上。刘先生认为自己从来不用网络交易,既没有办理网银申请卡或委托他人进行网上交易,也没有向他人泄露自己的密码和卡号,一定是银行未尽责任,才造成自己账户上存款缺失。今年5月14日,与银行交涉无果的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73159元。
银行表示,从刘先生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的交易类型显示,刘先生不但是网银客户而且进行了只有高级客户才享有的“网银交易”,因此推断刘先生是必然签订过该协议的。但却又提供不出刘先生通过柜台所签的“协议”。
今年7月29日,刘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因是银行查明确实未与刘先生签订过“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由此允许另一个“刘先生”进行了网银交易业务,实属失察、履行约定义务不严谨。银行向刘先生赔偿了账户内丢失的存款本息73159.24元。
法官认为,我国《合同法》在确定归责原则时,应适用严格责任,只要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就要对储户损失进行赔偿。客户没有申请网银业务服务,银行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即开展网银业务,造成客户损失,由此承担赔偿责任合情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