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总后新修订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已经颁布。总后有关部门领导在接受《解放军报》采访时指出,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开展租赁活动,务必要从严控制租赁范围和用途。
据介绍,《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是指导全军各单位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法规依据。现行《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是2002年由总后勤部颁发的。随着新形势的发展,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贯彻落实好军委、总部首长的指示精神,保证租赁工作的依法进行和规范实施,我们联合总政有关部门,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修改,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
总后有关部门领导指出,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开展租赁活动,务必要从严控制租赁范围和用途。能够对外租赁的房地产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影响军事保密安全的、军事行政区内的、未达到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的、列为危房和设施老化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空余房地产等,一律不得对外出租。
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承租双方签订合同时,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严格遵循军队的一些特殊要求:
一是必须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条款。
二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也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相关要求。
三是租赁双方草签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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