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有关负责人昨日称,近年来该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仅去年就比2001年上升了55%。今年上半年该院审结的相关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案件占70%。
负责人还表示,今后仍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
请假带小孩被除名
今年49岁的陈女士家住江北区。1976年,她到重庆市迅达交通工程设施厂工作。1987年,陈女士请假回家带小孩,两年后多次要求回厂上班,但厂里均未安排工作。1995年3月25日,迅达厂给予陈女士除名处分,原因是她从1987年1月至1995年3月连续旷工8年零2个月,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陈女士表示,她一直没收到厂里的除名决定书。随后,她将迅达厂告到江北区法院,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最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两者之间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示:除名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企业在不具备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的情况下作出除名决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申请除名决定不生效。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997年4月,家住北碚区的罗先生到俊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2年4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7月,俊发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罗先生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罗前两个月的工资。罗先生将俊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今年7月25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俊发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
法官提示:企业必须举示确凿的证据证明职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由,方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其解除合同的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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