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到李莹(化名)的时候,她正穿梭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庭室,忙着给法官传送文件。今年7月刚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她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了聘任制合同,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聘任制书记员,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录用制公务员向聘任制公务员转轨改革的第一个尝试者。
对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此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过一些研究,全国法院系统是第一个在国家机关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试行单位。
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人民法院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事实上,早在2003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已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副处长陈海光介绍说,近两年来,全国许多法院依据这一办法已经开始试行书记员的聘任制,但由于存在人员编制、福利保险等“配套措施”不完备等制约因素,一些法院试行的聘任制书记员还不是十分规范。但这些尝试为公务员法有关聘任制的规定起到了试验田的作用,是人民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步骤,也为打破公务员以往“铁饭碗”观念、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制提供了理念上的支持和实践上的探索。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聘任制书记员有三个特点:一是在国家正式行政编制内聘用,使聘用经费得以保障;二是聘用期间实行合同制管理;三是聘用制书记员要经过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受聘期间享受公务员的有关待遇。
李莹说,她就是先通过了2004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再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后,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了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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