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接替井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温家宝总理指示,国务院迅速成立调查组,对“7·2”事故及相关刑事案件展开了调查。经过国务院调查组艰苦细致的工作,现已查明,这是一起由于违规基建、违法生产、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85.2万元;事故发生后,宁武县少数党政干部与非法矿主串通一气,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经调查证实,瞒报事故死亡人数是由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亢存焕、总工程师连玉明与忻州市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徐伟明共同策划的,并得到了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和副县长李德生的同意,其目的是为了减轻责任,逃避国务院直接调查。根据确定的瞒报数字,在亢存焕授意下,矿方经营人侯传高组织实施了转移、藏匿遇难矿工尸体的行为,由山西宁武向内蒙古丰镇、乌兰察布转移了17具矿工尸体。事后,上述人员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以对抗上级调查。
目前,检察机关已对策划、参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工作严重失职的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亢存焕和总工程师连玉明等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贾家堡煤矿投资承包人侯丽芳、矿长王继武、接替井经营人侯传高和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徐伟明等17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忻州市、宁武县有关党政领导,国务院调查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7·2”事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教训极为惨痛。一是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和阳方口镇政府擅自批准贾家堡煤矿接替井对外承包,并批准续建;煤矿承包人违规基建、违法生产。二是煤矿承包人为追求高额利润,忽视安全生产,漠视矿工生命,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掘进巷道和各回采面无防尘系统和设施,未按操作规程使用煤矿许用炸药,未使用炮泥、水炮泥填塞炮眼,最终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酿成惨剧。三是宁武县和忻州市有关职能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虽然在多次检查中明知贾家堡煤矿接替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但并未按有关规定予以关闭,而只是以经济处罚了事。
针对一个时期以来矿难频发、矿工死伤严重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非法生产煤矿,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厉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现象。8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联合发出通知,对限期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46号令,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坚决减少和杜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令行禁止,坚决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腐败行为,真正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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