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犤2005犦21号精神,深刻吸取“8.7”广东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事故的教训,对七类矿井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四类矿井必须立即关闭取缔,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确保我区煤矿的安全生产。
《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观念,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列为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严整关死,并加强监督检查,不留后患。
《紧急通知》还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全区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级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煤矿,要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1-5倍的罚款,并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
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的矿井,其上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县、乡政府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今后,凡无证或证照不全煤矿非法生产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要报自治区安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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