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法律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近日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完成。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重点摆在庭审制度引入对抗机制方面,着重对与此相关的程序制度作了调整,而对其他方面则关注不够,特别是在证据制度、司法官责任、司法监督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有进行再修正的必要性和迫切性。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次修改。6月,西南政法大学承担了司法部下达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任务,在广泛听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经过一年半的努力,完成此项课题。
据课题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将刑事诉讼分为“审前程序”、“中间程序”、“审判程序”、“审后程序”4大阶段的基本思路来建构新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框架,力求在程序衔接、制度设置上比现行刑事诉讼法更为科学、合理。
健全证据规则,完善证据立法,是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重中之重。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机制问题,“拟制稿”专门规定了“非法取证的证明”条款:其一是明确了非法取证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辩护方以控诉方非法取证为由请求排除该证据的,控诉方应当承担所取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计上,“拟制稿”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了“绝对排除”的方式,规定“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拟制稿”对辩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赋予了辩护律师充分的诉讼权利,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诉讼地位,使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实质化;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解决律师“取证难”问题;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赋予辩护律师言论豁免权,解决律师辩护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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