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9月21日电 为发动群众参与打击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组织煤炭生产行为,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这个制度明确规定,群众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事实尚没有他人举报、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者可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山西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监察、劳动保障、国土、煤监、工商、煤炭和供电等部门都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9月底前必须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地点等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省里规定,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内容,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照片等。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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