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 为遏制洗钱犯罪活动,我国刑法在20世纪90年代就规定了洗钱罪。按照规定,洗钱犯罪的刑罚手段包括最高可达10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没收财产和刑事罚金。
虽然洗钱罪已经明确规定,但由于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政策,内地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近年来是寥寥无几。不过,洗钱犯罪如今已日益猖獗,不少贩毒者、腐败者及其他罪犯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的问题相当严重,洗钱已成为维护腐败的重要手段和破坏经济秩序的工具,有必要加快相关反洗钱立法的进程。
在法律制裁方面,刑法已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据人民银行提供的资料介绍,中国确定的“洗钱罪”在确定独立的“洗钱罪”罪名的基础上,将自然人和法人同时纳入洗钱犯罪主体范围;而且根据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对洗钱犯罪实施全面的刑事管辖,其中包括清洗发生在境外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
此外,中国的“洗钱罪”虽然仅规定了四类上游犯罪,但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27个具体罪名。
据人民银行透露,中国目前正在加紧制定反洗钱法,并有望在适当的时候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目前,有关部门提出了继续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必要性,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正在研究和考虑这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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