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营山县委书记、高坪区委书记、高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毓培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调动工作、职务晋升,先后收受61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1.7万元、美元3000元,另有300多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其妻赵秀珍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2月至2002年7月期间,杨毓培利用担任中共营山县委书记之便,在决定其管理对象的职务晋升、职务保留、职位调整或为他人调动工作等事宜时,先后在自己的办公室、家里、茶馆、酒店等地点,收受该县交通局局长廖某、县建委主任董某、县林业局局长李某等26人贿赂的人民币70.8万元。
2002年7月至2003年9月,杨毓培在担任高坪区委书记期间,在决定下属的晋升等事宜时,收受其下属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城管办主任刘某,区交通局局长蔡某、区教育局局长徐某、区财政局局长明某等35人贿赂的人民币157万元、美元3000元。杨毓培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顺庆区实业开发公司经理陈某贿赂的现金和支付的房屋装修费34万元。利用丈夫的关系,杨妻赵秀珍接受高坪区计生局局长刘某贿赂的1万元现金。
在案侦过程中,先后扣押、冻结了杨毓培、赵秀珍的现金、存款、房屋及汽车等贵重物品和家庭财产,共计662.8万元。扣除两人的受贿款以及能够查明来源的合法收入和非法所得数额,其余财产共计318.14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杨毓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管理范围内的干部的提拔、留任、调动和其他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61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对其中高达3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赵秀珍利用其夫杨毓培的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的财物1万元,代为向杨毓培转达请托事项,构成了受贿罪。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杨毓培受贿所得人民币240.7万元,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600元)和杨毓培、赵秀珍共同受贿所得人民币1万元予以追缴;对杨毓培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财产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