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郁明介绍,《规定》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并要求本市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据悉,这在全国也是首创。《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提取范围放宽
但限于住房用途享受低保,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增值收益部分不用于危旧房改造《规定》删除了草案修改稿中有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危旧房改造补充资金的条款。
■拟订缴存比例须听取公众意见本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事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防止挪用公积金管理使用要审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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