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适用不同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应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征收。
如果按收入进行征税,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是相同,但是由于他们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不同,就会出现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实际负担的支出不同,而生活质量存在较大差距。
下面,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乙同在上海,2004年月收入都是4000元,甲是单身,其收入只需负担自己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1052.58元,乙有小孩,其收入要负担自己和孩子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2105.17元。那么,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收入进行征税,甲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355.00元,甲乙的收入在扣除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缴纳的所得税后,甲剩余的收入有2592.42元,乙只有1539.83元,剩余可供乙用以改善生活质量部分的收入明显少于甲。因此,甲乙虽然收入相同,但生活质量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按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支出进行征税,相同收入情况下,负担支出轻的多纳税,负担支出重的少纳税,可以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我认为以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进行征税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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