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约为1143元/月。
以上两个结果都是从全国平均水平的角度测算的人均消费支出,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参考基础。但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上海、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生活费用标准远高于全国人均水平。如果完全按照全国人均水平确定费用扣除标准,那么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会因此而加重。
为保证全国范围税收负担水平的大体均衡,还应将扣除标准在全国人均水平的基础上再适度调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和广州市实践中已经开始执行1600元标准,表明这一标准具有其现实合理性。
此外,我国的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同时再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人们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
我认为,应以1600元作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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