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8日专电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经历了从全部管制到基本放开,再到部分管制的过程。目前,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总的原则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我国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其中,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生育和计划免疫药品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约占市场份额的四成;其他药品价格则由企业自主确定。
1998年至2000年,有关部门共出台6次药品降价措施,累计降价金额约80亿元,涉及300个品种,平均降价幅度15%。为配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出台,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
2001年,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公布了69种抗生素类药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20%,年降价金额约20亿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平均降价幅度15%,年降价金额约4亿元;383种化学药品、30种抗生素单独定价药品零售价格,平均降价幅度20%,年降价金额约30亿元。
2003年,原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了199种900多个规格的西药最高零售价格,按照2002年的市场销售量估算,降价总额约20亿元。
2004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降低部分抗感染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包括阿莫西林等共24个品种,400多个剂型规格,平均降价幅度30%,最高降幅达到56%,降价金额约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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