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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www.zjol.com.cn  2005年09月29日 22:37:0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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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新华社记者问

  记者谢登科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11月1日起实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和《指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中国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和《指引》?

  答: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妥善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高端客户和改善银行客户结构,有助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也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从长期来看,理财业务的发展还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有利于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管。

  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办法》和《指引》。《办法》和《指引》的制定,旨在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问: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办法》和《指引》是如何体现理财业务监管原则的?

  答: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以风险为本的监管,这种监管理念体现在商业银行各类业务监管活动之中。风险为本的监管不仅要立足当前,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而且需要立足未来,在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提高商业银行自我吸收、处置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始终与风险相伴随,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是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银监会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思路是:在完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现个人理财业务“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

  《办法》和《指引》的框架设计和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一是《办法》和《指引》遵照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要求,界定了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分类规范;

  二是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管理,既考虑到我国金融管理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也积极借鉴了境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的经验,鼓励支持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地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培育相关市场;

  三是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规定只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产品等风险较大的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可自行开展。

  四是强调了商业银行必须持续不断地完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问: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存在一些争议,《办法》中为什么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答: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由于保底承诺类产品的部分投资风险是由银行承担的,也有人担心,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否会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客观地说,我国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还缺乏充分经验,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审核监督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办法禁止商业银行发展新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管理水平,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提高。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要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维护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出发,提出明确的风险管理要求,督促和监督商业银行切实建立并完善有关风险管理制度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风险控制在一个适宜水平。因此,除《办法》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规定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这些要求,既体现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一般性,同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相关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别强调了风险限额管理和新产品开发过程的风险管控,体现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问:如果仍有少数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银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法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据此,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理财业务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是如何体现的?

  答:《办法》从五个方面体现了对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

  一是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原则,开展理财业务;

  二是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向客户销售有关产品时,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向客户销售适宜的投资产品;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理财资金,除对理财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要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进行充分风险揭示,并以明确、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

  五是要求商业银行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和其他有关报表与报告。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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